【申达家事评论】失能老人无监护,兄妹齐心解难题
前言:据统计,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已超过2个亿,占总人口的14.9%。80岁以上高龄老人以每年100万人的速度递增,2013年达到2300万人。这一比例明显高于10%的联合国传统老龄社会标准。全国人大曾作出报告,预计2025年中国老龄化人口将达到3亿,2042年老年人口比例将超过30%。随着老年人比例逐渐增加,养老压力日渐加大,在养老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法律问题也随之浮现。本文通过一个申达家事律师团队所承办的现实案例,来说明丧失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能会面临的行为能力鉴定以及指定监护人的法律问题。
1案件简述:
甲的大姐乙现年88周岁,自2012年3月起因患脑梗等疾病,长期卧床,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完全无法控制和辨认自己的行为,丧失意思表示能力。乙与丈夫无子女,丈夫于今年1月过世,目前亲人仅有4名兄弟姐妹。
乙的小妹甲,多年以来一直对大姐乙精心照料,支付了乙在敬老院以及日常生活中的全部费用,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但限于法律规定,甲并不能自然成为乙的监护人,对乙的人身、财产权利缺少处分权限,不利于代行乙的权利,也不便于甲对乙的照料。为维护乙的合法权益,同时使甲对乙的扶养行为在法律上得到支持与肯定,甲来到申达律师事务所寻求申达家事律师团队帮助。
2法律分析:
1.何人需要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6、17条有关规定,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需要监护人的,具体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但是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乙的情况满足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
2.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如何成为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民通意见》第10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监护人包括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和委托监护人,法定监护人的确定不需要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如父母不需要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即为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是在法定监护人缺失且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由有权指定的组织指定的监护人;而委托监护人则是在有监护人的情况下,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行使的情况。
本案中,甲为了更好的照顾乙的生活,合法的管理和保护乙的财产,需要成为乙的指定监护人。
3.是否需要通过特别程序确认乙的民事行为能力?何人有权申请确认公民的行为能力?
由于乙现年88岁,作为成年人,法律默认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会有监护人的,所以须先行确认乙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有权申请启动该程序的主体包括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根据《民通意见》第12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实务操作:
申达家事律师团队在充分了解甲的诉求并进行法律分析后,迅速制定解决方案。
第一,前期调查。
我们找到乙的四位兄弟姐妹,在申达家事律师团队的组织下,确认大家对甲先前扶养乙的行为和事实是认可的,同时协商确定甲作为乙的法定代理人,对甲管理乙的相关权益等问题没有异议,并将本次谈话内容形成笔录材料,由各方签字确认。
第二,启动特别程序。
以甲为申请人,乙为被申请人向乙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起确认乙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并提交了包括以上谈话笔录在内的相关证据。
第三,司法鉴定。
法院经过立案受理、审查材料后,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乙的精神状况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表明乙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民事判决书。
法院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和司法鉴定材料作出民事判决,宣告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五,指定监护人。
甲向乙住所地的居委会申请指定监护人,要求居委会指定甲为乙的指定监护人。在申达家事团队律师的指导以及甲的兄弟姐妹积极配合下,居委会很快做出了指定甲为乙的监护人的决定,让甲对乙的相关权利行使具备法律上的合法依据,有效维护了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
4案例点评: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六种特别程序,即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黑格尔说存在即合理,特别程序的规定对我们是有现实意义的,从实务中来看,特别程序虽不常用,但在某些案件中,如果使用得当,将会发挥关键作用,使案件迎刃而解。
具体到本案,我方当事人从家族亲情和乙的切身利益角度出发,在乙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解决乙的人身、财产等相关权利的行使问题。申达家事律师团队逆向思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认为甲作为乙的指定监护人的前提是确认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乙作为成年人是无法自然被法律认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须先行确认乙的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确定甲为乙的监护人不仅维护了乙的利益,同时在确定了甲对乙相关权利的处分权限后,最大程度降低了在乙百年后,兄弟姐妹继承乙的遗产中产生争议的可能。申达家事律师团队在解决了当事人诉求的同时,也使我们当事人的家族亲情得以不断加深和延续,这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家事法律服务的宗旨和精神。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监护人没有子女,本案的处理,对当今越来越多的失独家庭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5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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